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產業取得專業認證補助要點
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觀業字第09830025751號令發布
一、交通部觀光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鼓勵觀光產業提升服務品質,配合推動品質管理、餐飲衛生、環保節能等政策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,對於取得各項國、內外專業認證之觀光產業提供補助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、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取得下列專業認證者,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:
(一)管理系統驗證(ISO認證)、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(HACCP認證)、旅館業環保標章、綠建築標章、溫泉標章、五常法(5S)、防火標章。
(二)其他經本局審查認可,符合第一點規定補助目的之國、內外相關專業認證。
前項專業認證如有二個以上單位或機關補助,應擇一申請補助。
三、前點專業認證得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比例,如下:
(一) 申請費、審查費、評鑑費、證照費、登記費等專業認證相關規費全額。
(二) 顧問費、硬體設施費或檢驗費依實際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。
每一專業認證之補助金額,依前項二款合計,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。
四、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業者,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前,填列申請書,並備具下列文件,向本局提出申請:
(一)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,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(二) 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。
(三) 專業認證之相關文件證明影本;其有硬體設施改善者,並檢附變更前後照片。
(四)經會計師簽證之支出經費證明影本。
五、申請文件齊備者,經本局各觀光產業承辦單位審查後,擬訂補助經費,提請本局獎勵觀光產業取得專業認證補助金額審查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複審:
(一) 審查前點文件及擬訂之補助金額,並得視需要實際查證補助事項。
(二) 審查認可其他符合第一點規定補助目的之國內、外相關專業認證。
六、觀光產業申請補助,具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不予受理:
(一) 專業認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。但專業認證仍於有效期內者,得就第三點第一項當年度所產生之經費給予補助。
(二) 每一專業認證當年已獲補助。
七、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,由本局副局長兼任,委員九人至十一人,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觀光、衛生、建築、環保等專家、學者及本局業務主管人員組成,其中外聘專家、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。
本小組為決議時,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。
本小組為決議時,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。
八、經本局函知核定補助金額後,受補助業者應備具領據、收支清單、本局及其他補助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,於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撥款,至遲不得逾當年十二月十日。
九、受補助業者虛報或浮報補助項目金額,或專業認證因其他原因導致失效者,本局得不予補助;已撥款者,撥款金額應予追回。






